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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栏目类别:教学制度起草时间:2023-3-6作者:何苗阅览次数: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科研氛围,规范学校学术讲座管理,扩大学术讲座受益面,提高学术讲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讲座包含报告、讲座、论坛、交流等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研讨会的管理。

第四条 学术讲座分为校外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以下简称校外学术讲座)和校内教师的学术讲座(以下简称校内学术讲座)。

第五条 学术讲座主讲人为学校学术委员、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或者邀请的知名学者、专家、企业家。校内主讲人应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并发表过系列论文,所开设的讲座应具有原创性、前瞻性、能引起师生的广泛关注。

第六条 学术委员和客座教授将按学科专业划分到各学院。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在对专家进行邀请前,应在正式邀请前将学校的酬金标准和接待标准明确告知专家,专家同意后再发出正式邀请。

第七条 各学院和相关单位至少应在讲座专家来校讲学前一周,将具体的讲座内容、课件、行程安排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术交流申请表》,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讲座方可进行。讲座专家如果第一次莅临学校讲学,还须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电话、邮箱、身份证号、地址等),拟聘为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的,须与学校人力资源部签订合同,履行相关程序。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应对专家教授的讲座和教学提出要求,进行审核,确保讲座和教学的质量。

第八条 各学院和相关单位负责协调校外学术讲座用车、食宿等接待工作,负责海报制作、横幅、录像、照相、学术讲座信息上网等宣传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必须做好各类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负责人主持,专任教师或辅导员带队,并负责考勤和纪律,学生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校外和校内学术讲座的存档工作,各学院和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学术讲座资料由举办单位在讲座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存档资料包括:讲座人的信息资料、横幅、海报、录音、照片、报道、讲学PPT等。存档的形式最好为电子文档,若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报备,校学术委员会将限制该单位以后的讲座申请。

第十一条 专家讲座酬金标准

教授(特指博士生导师)或行业著名专家讲座2000/次;教授(含硕士生导师)或行业对应教授级专家到校做讲座1500/次;副教授或行业对应专家到校做讲座1000/次;副教授以下或行业对应人员到校做讲座600/次。上述所列经费均为税后费用。音乐类专家到校举办音乐会按讲座方式计酬。

第十二条 学术讲座酬金及往来交通费和住宿费由举办单位负责办理,报请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支付。校内学术讲座津贴由举办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支付。

第十三条 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讲课费标准和接待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标准,特殊情况需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 学期结束,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学术讲座进行汇总、总结,将相关资料汇编成册,并将组织、宣传、讲座质量、提交档案资料情况纳入科研管理的考核,作为推选“优秀科研管理奖”的标准之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学科研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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