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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栏目类别:实验教学起草时间:2023-3-6作者:何苗阅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规定》《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关于“服务社会”赢得两个效益的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有效实施“两大三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夯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主要应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合作,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发挥实习实训基地的作用,有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专业能力提升和高质量就业,为学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实习实训基地主要承担我校学生的校外实习实训教学任务。通过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弘扬“启迪学生智慧,培养时代需求人才”的办学理念,探索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用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五条 坚持实习实训教学与实践、就业岗位相结合的原则。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岗位就业能力,有利于实习实训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第六条 坚持先进性和多样性的原则。实习实训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实习实训基地的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能力等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七条 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实习实训基地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要相对固定。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习实训基地的质量。

第八条 坚持“互惠互利、责任分担、共同建设、协同发展”的原则。学校依托实习实训基地安排学生、教师到共建单位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丰富教师的实践教学经历;共建单位借助学校的学科、师资等优势资源,建立职工培训和学历提升的合作机制,并享有从实习实训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的权益。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九条 实习实训基地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参与实习实训教学的热情,有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意愿。

第十条 实习实训基地必须有接纳实习教学的能力,具备学生实习实训所需的学习、生活、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基地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和现场经验较丰富的指导教师。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双方围绕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建立有关实习实训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优化实习实训教学模式。共建双方共同制定校外实习实训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实现校内培养和岗位训练的高度融合。

第十四条 建设实习实训教师队伍。指导教师队伍由学校教师和共建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共同参与实习实训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习实训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开发共享机制。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接纳学校多个学院多个专业的学生进入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实践学习。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共建双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实际情况,共同制订学生实习实训阶段的考核方法和考核手段,共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同对学生在实习实训基地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模式。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学校合作交流部负责学校整体的对外协调组织,代表学校对各级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考察,协助二级学院寻求引领行业新科技、有成长壮大潜质、有助于学校专业建设的企业确定合作意向,组织开展与企事业单位的洽谈并签署合作协议。二级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课程标准要求等,积极与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相关单位联系洽谈,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具体建设、实践教学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二级学院在对拟建实习实训基地初步考察的基础上,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初步意向,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申请表》,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合作交流部和教学科研管理部。

(二)审核。合作交流部与教学科研管理部接到申请后对实习实训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备案。

(三)签订协议。经批准建立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由学校与实习实训基地依托单位按照相关流程正式签署《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存档备案。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挂牌。《协议书》签订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悬挂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践实训基地”或“就业实习基地”牌匾,或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其他称谓牌匾。牌匾样式原则上参照学校统一要求设计。

第二十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共建单位与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双方应加强沟通与联系,构建实习实训基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共建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学校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按照年度预算情况划拨给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经费优先支持特色专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后,二级学院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实训基地介绍材料:含实习实训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项目、适合专业等。

(二)实习实训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实训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学生的实习实训报告及实习实训成果、实习实训基地对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情况的反馈信息等。

(三)实习实训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合作交流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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